瀏陽女子為客戶墊付4000元保險費 客戶亡故導致討不回錢 只因……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11月10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呂小姣)為完成保險銷售業(yè)務,,瀏陽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吳女士,在客戶未實際支付保費的情況下,,自掏腰包墊付了4000元,,然而不久后客戶卻突然亡故,墊付的資金也就沒有了著落,。為追討墊付資金,,吳女士將客戶遺產繼承人告上了法庭。今日,,瀏陽市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認為原告僅憑銀行轉賬證明,不足以成立民間借貸關系,,遂一審駁回了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墊付資金為客戶買保險 不料成了麻煩
吳女士是瀏陽市某保險股份公司業(yè)務員,2016年9月,,她結識了瀏陽市永和鎮(zhèn)村民朱某,,通過業(yè)務推銷,最終成功向朱某推銷了該公司保險產品一份,,保費4132元,。
為了盡快完成業(yè)績,吳女士在朱某僅口頭承諾購買保險,,并未實際支付保費的情況下,,要求同事代為墊資4000元,并轉入朱某保險關聯(lián)銀行賬戶,后由保險公司從賬戶中劃走,。
在保險公司完成保費收取后,,吳女士償還了同事代付的相應資金,并向朱某催收自己墊付的4000元保費,,“他總是以各種借口一拖再拖”,。
然而,讓吳女士更沒想到的是,,沒過多久,,朱某卻突然因病去世。墊付的保費沒有了著落,,吳女士遂找到朱某的女兒,,認為其實朱某的法定繼承人,理應代為償還這筆債務,。
“我對父親的這筆債務并不知情,,而且我也沒有繼承父親的遺產,所以沒有償還的義務,?!敝炷车呐畠阂虼司芙^了吳女士的要求。
在索取墊付保費未果后,,吳女士遂向瀏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作為法定繼承人的朱某女兒償還4000元,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僅憑轉賬單不足以成立借貸關系
在庭審中,,吳女士向法庭出示了當時給朱某銀行賬戶轉賬4000元的轉賬單據(jù)。
經審理查明,,這張轉賬單據(jù)確系吳某同事代為轉賬到朱某銀行賬戶的憑證,,依法可以予以確認,但這只能反映當時有此一筆款項往來,。因保險公司不收現(xiàn)金辦理業(yè)務是常態(tài),,在吳女士沒有債權憑證(朱某出具的欠條或借條)的情況下,不能排除朱某在辦理業(yè)務當時,,或者事后支付了現(xiàn)金4000元給吳女士,。
“依據(jù)本案實際情況,吳女士不大可能在已收到4000元的情況下,,在朱某去世后仍然主張還款,。”主審法官何桂海表示,,從情理上判斷,,雖然朱某事后支付了現(xiàn)金給吳女士的可能性較小,,但終究不能徹底排除這種可能。
據(jù)此,,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在日常經濟交往中,應防范交易風險,,應及時要求欠債方出具欠條或借條,,而本案中原告所舉證的銀行轉賬記錄和同事書面證詞,僅能證明當時原告經手從同事銀行賬戶給朱某繳納了保費,,不足以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因此原告陳述朱某生前欠其債務,因缺乏債權憑證,,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此外,,沒有證據(jù)表明被告繼承了朱某的遺產,故原告認為被告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應承擔償還債務責任的訴求,,因缺乏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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