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到期租客賴著不走 向房東索賠28萬遭法院駁回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8月16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姚梓玥 彭景松)租客強占租賃的土地拒不返還,,還拖欠了3年租金,,然而租客反向業(yè)主索要28萬元賠償。今日,,湖南高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羅先生想和朋友在湖南常德桃源縣城進行夜宵經(jīng)營,正好林先生有一塊待租土地在桃源縣城的黃金地段,。2016年4月17日,,羅先生要求其前妻田女士與林先生簽訂《土地租賃協(xié)議》:林先生將土地租賃給田女士,,租用時間為1年,,每年租金1.2萬元,若合同期滿,,田女士一方享有優(yōu)先續(xù)租權(quán),。在合同生效期間,若林先生需要提前建房,,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田女士,。
合同簽訂后,雙方第一年關系良好,,羅先生也選擇續(xù)租,,在此期間土地租金上漲至每年2萬元,。2017年和2018年的租賃費用羅先生還按時交付,而自2019年5月1日開始,,羅先生便不再交付租金,。林先生希望收回2019年至2021年三年間的6萬元租金,他覺得羅先生生意未有大的變故,,這筆租金是有能力承擔的,。2022年1月14日,林先生通過口頭通知的方式要求羅先生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并在2月15日前拆除搭建的鐵棚,,然而羅先生并未理睬。2月17日至3月26日,,林先生多次發(fā)短信通知羅先生均未獲得回復,,后又書面通知雙方解除租賃合同。但田女士和羅先生仍未理睬,,無奈之下林先生便將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二者之間的土地租賃合同,,拆除土地上的鐵棚、恢復土地原狀,,并支付拖欠的租金6萬元,。羅先生和田女士則提出:如果解除合同,林先生應賠償他們搭建鐵棚費用2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土地租賃協(xié)議》約定租賃期限一年,至2017年4月30日屆滿,其后,羅先生等人繼續(xù)使用租賃土地,,林先生作為出租人未提出異議,,原租賃關系繼續(xù)有效。但自2017年5月1日起應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經(jīng)查,,林先生曾口頭通知、手機短信通知,、書面通知羅先生,、田女士主張雙方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可以認定林先生解除土地租賃協(xié)議已在合理期限前通知羅先生,、田女士,。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后,羅先生及田女士均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的效力,,該解除通知到達田女士時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故法院確認涉案《土地租賃協(xié)議》于2022年5月6日解除,。
法院認為,田女士,、羅先生將租賃土地恢復原狀并交付出租人是其作為承租人的義務,;雙方《土地租賃協(xié)議》并未約定,租賃協(xié)議解除時土地上臨時搭建物或其他設施設備如何處理,;涉案鐵棚與租賃土地并未形成附合,,承租人田女士、羅先生可自行拆除,。因此,,羅先生要求賠償28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林先生希望收回6萬元租金是合理訴求,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因此,,對林先生的要求予以支持。法院判決,,田女士,、羅先生將該租賃土地恢復原狀,將其交還給林先生,,并支付土地租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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