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有償替人搶火車票被判刑 多方聲音主張搶票無罪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1月6日訊 據中國新聞網消息:春運火車票已進入銷售高峰時段,,不少熱門路線依舊是一票難求,。據不完全統(tǒng)計,目前市面上運營的搶票軟件近60家,,雖然它們的使用規(guī)則五花八門,,但本質基本相同——誰的加價高,搶到票的概率就越大,。雖然12306多次聲明只有官方渠道最靠譜,,12306已經開通了“官方搶票”的候補功能,但回家心切的人們還是會嘗試用各種搶票方式,。
前不久,,江西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倒賣車票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金福通過搶票軟件,、替實際購票者搶票,,構成了刑法中的倒賣車票罪。那么同樣是有償搶票,,為何網絡平臺可以,,個人就不行呢,?
男子注冊935個12306賬號加價幫人搶票被判刑,多名律師主張搶票無罪
2019年9月13日,,江西男子劉金福被控倒買倒賣火車票案一審開庭審理,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劉金福在網上購買搶票軟件和12306網站實名注冊賬號935個,用于在12306網站上進行搶票操作,。搶票成功后,,其根據所搶購火車票的車次、乘車時段及運行到達車站等不同情況,,向購票人分別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傭金,。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金福先后倒賣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20多萬元,,獲利31萬多元。
庭審中劉金福對自己搶票和收取服務費的情況供認不諱,,同時表示在此之前他并不清楚自己從事的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我也不知道網絡代搶票是不是屬于違法犯罪,。我就希望法院依法判決?!?/p>
庭審中,,公訴人與辯護人最大的爭議就在于,劉金福的行為究竟是倒賣還是代購,?江西贛中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慶鴻在法庭上,,曾為劉金福做無罪辯護:“我的觀點就是在實名制下的代買火車票、收取勞務費這種行為是一種民事代理,。與我們刑法規(guī)定的倒賣是有本質的區(qū)別,。”
檢方認為,,劉金福搶到票以后,,12306網站會自動生成火車票的電子訂單,再交給實際購票人之前,,劉金福實際控制了這一電子憑證的所有權,。同時,劉金福通過購買專業(yè)搶票軟件,,多賬號登錄,,不間斷進行搶票行為,侵害了國家對火車票的管理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破壞他人的公平購票權,,增加了12306網站負擔。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劉金福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2019年11月30日,,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劉金福的上訴律師,遼寧京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進華告訴記者,,劉金福是依據客戶需求使用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的購票行為,,由于實名制限制,全程沒有占據也無法占據客戶的車票,,不構成倒買倒賣:“他不囤積任何的車票,,也沒有倒手的過程,如果有客戶需要車票,,他再用客戶的身份信息去幫他搶票,,搶到票以后付出一定的傭金。我們認為他這種行為沒有危害性,,不具有倒賣車票的特征,,是因為它是實名制,比如說我張進華,,我的身份信息買的車票,,你不管是哪個環(huán)節(jié),我只能是本人去乘車,?!?/p>
專家對代搶車票是否犯罪有多種看法,搶票軟件是否合法也值得商榷
關于劉金福使用搶票軟件是如何運作的,?一位了解此類購票軟件的網絡工程師透露,,軟件突破了12306的限制,使得買票速度更快,,更高級的搶票軟件還會使用多IP自動刷票等方式購買,,比人工打開網站、輸入驗證碼,、登錄賬戶,、查詢日期、選車次,、添加乘車人最后提交付款快很多,。
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認為,,在實名制售票的前提下,只要不是暴利危害社會擾亂秩序,,傳統(tǒng)的倒買倒賣情況很難發(fā)生:“因為倒買倒賣都是買下來以后再賣,。實名制就已經限制了這種倒賣,必須是事先接受委托,,拿著人家身份證號去買才能買得到,,而且買了以后這個人才能上火車上才有用。實際上是代購行為,。這個過程中間可能會收一點手續(xù)費或者是勞務費、辛苦費,。那么只要不是特別暴利的,,那么都還是可以接受。確實它既然能解決一些人們的需求,,又不是很暴利,,也不是有特別危害社會、擾亂秩序這樣的情況,。
但是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顏三忠教授認為,,火車票是一種公共福利,不完全是市場化的商品,。要保證公民有公平購票的機會,,劉金福的這種行為會導致他人購票機會被剝奪:“我認為對倒賣的理解不能完全按字面含義,買入再賣出不是倒賣的唯一的方式,,關鍵是在出售行為,。從刑法的角度來講,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定要買入,,再賣出才構成犯罪,。”
如果劉金福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么各大搶票平臺的付費搶票服務,,是否也構成犯罪?顏三忠教授表示,,劉金福購買了12306網站實名注冊賬號,,這與互聯網企業(yè)利用技術優(yōu)勢搶票有本質區(qū)別,但并不意味著網站的行為就一定合法,,雖然搶票軟件也會對公平購票機會造成影響,,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目前也沒有辦法來判斷。但從目前不能說因為沒有追究,,劉金福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個人替他人利用搶票軟件搶火車票的行為究竟該怎么認定,?案件終審會如何判決?中國之聲將繼續(xù)關注,。
對購票者來說,,無論通過個人還是平臺搶票,都有“中間商”賺差價,。那么,,為何個人常遭司法對待,平臺卻幾乎沒作犯罪處理呢,?據媒體報道,,劉金福還實名舉報了攜程網、飛豬網,、高鐵管家等搶票軟件,,公安機關回復是查無實據。對此有專家認為,,法律上應當對個人以及第三方購票平臺的行為,,有明確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12306技術部主任單杏花接受采訪時表示,,由于搶票軟件的使用會降低其他手動查詢用戶的速度,,進而導致系統(tǒng)延遲,為了保障用戶權益,,他們已經屏蔽了多個搶票軟件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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