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一案在湘潭開審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7月27日訊(記者 朱炎皇 通訊員 劉倩)今日,,湖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薛某東,、馮某啟等8人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一案,岳塘區(qū)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8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與訴訟,。部分人大代表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案件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春因患尿毒癥,,不堪病痛折磨,于2017年5月向被告人李某強提出通過非正常途徑進行腎移植的需求,,李某強答應后,,聯系被告人薛某東商定手術事宜,薛某東繼而聯系被告人馮某啟要求其提供腎臟供體,,并聯系被告人李某(手術醫(yī)生中介人),,由李某負責聯系進行手術的醫(yī)生,被告人周某順負責提供手術場所,、安排護士,、照顧術后供體。
6月8日晚,,在薛某東,、馮某啟、李某,、李某強的組織下,,被告人黃某柱(手術主刀醫(yī)生)、被告人張某永(麻醉師),、被告人伍某(手術助手),,以及黃某春和腎源提供者張某煜先后抵達湘潭華僑中醫(yī)醫(yī)院三樓手術室進行換腎手術。術后黃某春支付費用共計人民幣46萬元,,張某煜得4萬元,,余下款項由8名被告人分得。
后因手術失敗,,黃某春摘除了該移植的腎臟,,并于當年12月底因病死亡。手術失敗后,,李某強退還5.8萬元,,薛某東退還10萬元,馮某啟退還9.99萬元,。黃某柱主動投案,,周某順經電話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薛某東,、馮某啟,、李某、黃某柱,、伍某,、張某永、李某強,、周某順伙同他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充分發(fā)表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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