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合作對象1.3億元,!湖南一女子被判無期徒刑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25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李燦)當不屬于你的巨額資金放在你面前的時候,,一定要抵擋住誘惑,,否則就有可能觸犯法律鋃鐺入獄,。今日,湖南高院通報一起典型刑事案件,,女子竊取合作對象1.3億元,,被判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備用公章+掉包U盾,,女子竊取合作對象1.3億元
2016年以來,女子陳莉與被害人岑某(浙江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長期有業(yè)務往來,。2020年3月11日,,二人商定由岑某向陳莉公司的銀行賬戶內存入1.3億元人民幣并辦理定期存款,通過將該定期存單質押給銀行后,,開出1.3億元的承兌匯票給岑某,,陳莉再按日息千分之2.5的標準向岑某支付拆借費及后續(xù)貼現(xiàn)費用。
3月12日,,岑某通過公司向陳莉公司轉入1.3億元,,并辦理半年期定期存單。為防止存入陳莉公司銀行賬戶的資金失控,,岑某按照約定將陳莉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財務章以及銀行定期存單、密碼器,、公司賬戶綁定的銀行U盾收由自己保管,,隨后將該存單交給銀行工作人員辦理質押。雙方原計劃是次日開出1.3億元的承兌匯票,,但因陳莉公司中征碼問題,,暫時無法辦理承兌匯票業(yè)務,于是當晚陳莉將該筆1.3億元的定期存單從銀行工作人員手中索回,。
3月13日下午,,陳莉使用其備用的另一套公司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向銀行申請將定期存單改為活期,。3月14日下午,,陳莉又采取調包的方式秘密竊取了岑某保管的公司銀行U盾,并在3月16日上午,,使用竊取的銀行U盾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移人民幣915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盲目高風險投資。
明知涉嫌犯罪,,男友和下屬仍幫其“跑路”
金平與陳莉系男女朋友關系,,張浩則是陳莉公司的一名職員。陳莉竊取了岑某的大額資金后,,將其中部分資金轉入了張浩的銀行卡內,。張浩明知這些都是盜竊所得贓款,仍給陳莉取現(xiàn)200萬元,。陳莉將該200萬元交給金平藏匿,,后將該卡內最后剩余的28.5萬元留歸張浩。
陳莉因盜竊案發(fā)被公安機關追捕,,金平得知該情況后,,購買了手機及不記名手機卡供陳莉、張浩及自己三人單線聯(lián)絡,,并提供車輛供陳莉逃避追捕使用,。張浩則駕駛車輛在城區(qū)不斷移動位置,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
三人雖“苦心”逃避追捕,,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陳莉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陳莉到案后,,金平仍藏匿陳莉的手機,并將自己的手機關機以逃避偵查,。截至金平被抓獲歸案,,200萬元已全部被其用于個人投資和揮霍。
分別構成盜竊罪和窩藏罪,,三人均獲刑入獄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決定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陳莉退賠被害人岑某的全部損失,。一審判決后,,陳莉不服判決,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湘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金平,、張浩明知陳莉被公安機關追捕,而為其提供車輛,、手機等幫助其逃匿,,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全案事實以窩藏罪判處金平有期徒刑五年,、張浩有期徒刑三年,并責令兩人退賠全部違法所得,。(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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