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鄉(xiāng)女子隱瞞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 丈夫要求離婚,法院這么判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9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鄒晴 李進凱)記者今日從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灰湯人民法庭近日審結(jié)了一起依《民法典》申請撤銷婚姻的案件,,妻子余某某因婚前隱瞞了患有精神分裂癥的重大疾病,,丈夫陳某以侵害了其知情權為由,起訴要求撤銷婚姻,,獲得法院支持,。
余某某在高中時便患有精神分裂疾病,曾先后四次在寧鄉(xiāng)市精神病醫(yī)院住院治療,。2020年6月,,經(jīng)媒人介紹,余某某認識了陳某,,兩人隨即于同年9月底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
婚后,陳某在共同生活中發(fā)現(xiàn)了妻子的“怪異”,,余某某不時會出現(xiàn)無故癡笑,、自說自話等異常行為。為了弄清緣由,,陳某將余某某送至醫(yī)院,,并反復追問余某某親屬,最終得知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疾病。而在婚前,,由于接觸時間不長,,陳某對此完全不知情,且在婚前的健康檢查中,,也未對精神方面的疾病進行篩查,,因此陳某一直被蒙在鼓里。
得知結(jié)果后,,陳某要求離婚,而余某某一家則不同意,,無奈之下,,陳某只能來到灰湯人民法庭起訴。
《民法典》實施前,,法律上只規(guī)定有因脅迫結(jié)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實施后,,出于對現(xiàn)實生活的考量,,新增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本案中,被告余某某在婚前便患有精神分裂疾病,,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屬于在婚前隱瞞了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故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原告陳某和被告余某某的婚姻,。
本案法官表示,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之上的,。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后可能會加重雙方的經(jīng)濟負擔,,更有甚至影響另一方的身體健康及所生育后代的健康狀況,,屬于應當告知對方的重大事項,保障婚姻另一方當事人對該事項的知情權,,屬于應有之義,。明知自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卻故意對于另一方隱瞞,,嚴重侵犯另一方當事人的知情權,,也破壞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對于此種行為,法院依法撤銷婚姻關系的判決維護婚姻關系中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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